修業辦法

淡江大學文學院資訊傳播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

96.05.31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1.5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6.5 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淡江大學「資訊傳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明確規定研究生修讀課程、選定指導教授及申請學位考試等修業事項,以維持研究生畢業之學術水準,並兼顧其修業過程之權益特訂定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修業年限、學分及課程

一、本系碩士班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二、本系畢業學分數為30學分,論文不計入畢業學分。

三、凡未修畢本系規定之畢業學分數者,每學期至少選修一科,最多修習15學分。

四、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選修他所之課程,至多6學分,所修課程必須與所撰寫之論文及研究有關,並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方採計其學分。

五、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後由導師兼所長輔導選課;待指導教授選定後,由指導教授接續指導修業。
六、研究生各學科學業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第三條 指導教授

一、指導教授之選定資格依「淡江大學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遴聘規則」辦理,論文指導教授原則上以本系專任教師為主,若要提聘外校或外系指導教授,須提請系主任同意,但校外教師、專家學者,須與本校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二、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於提出碩士論文學位考試前一學期提報指導教授申請,於每學期學校規定時間內填寫「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指導教授簽章後送系核准存查。

三、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於提出碩士論文學位考試前,申請變更論文指導教授,唯須經原任指導教授與新任指導教授同意,填寫「指導教授申請表」送系核准後送教務處備查。

第四條 學位考試

一、本系屬新媒體傳播與創製科技跨領域特質,研究生可採論文、技術報告或創作展演做為學位考試。

二、論文題目應為資訊傳播相關主題,題目之選定須經指導教授同意,並於學位考試當學期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完成線上申報。

三、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修畢規定應修學分後(各科成績均須達七十分以上),經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始得申請碩士論文學位考試,並於學位考試當學期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填妥「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表」,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章送系彙整後再送教務處審查。

四、研究生採個人創作展演為學位考試,須以本校名義公開展演,展演地點須由指導教授認可,且指導教授亦需明列「指導老師」;展演連同創作報告做為審核依據。

五、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會,應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校內委員至少一人;當指導教授為本校兼任教師、外系專任教師或校外教師時,委員須含本系專任教師至少一人。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文學碩士(Master of Arts)學位。

六、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事項依據「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凡領助學金者,須負擔本系安排之教學、行政或研究助理性質等工作。

第六條 本規則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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